网上私隐声明
  1. 客户须不时就开设或维持户口、开设或维持信贷安排或要求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元大证券(香港)」)提供证券、期货、商品、基金/单位信托、债券、衍生产品、保险、强积金、资产管理、投资移民、股票托管及/或其他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时,向元大证券(香港)提供有关的个人资料(以下简称「资料」)。资料将由元大证券(香港)根据有关法律、规例、守则和规范的要求收集。
  2. 如客户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可能导致元大证券(香港)将无法为客户开设或维持户口,或开设或维持信贷安排,或提供上文第1款所述的服务或产品。
  3. 数据亦会因应要维持正常业务联系的需要而向客户收集。
  4. 除非明确列明,否则元大证券(香港)将不会从曲奇档案(即储存于个人计算机内而载有可以由本网站重取数据之小件数据)或其他方面搜集任何可认定本网站使用者身份之个人资料。

  5. 与客户有关的资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a) 为客户提供服务之日常运作;
    b) 进行信贷检查;
    c)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行信贷检查;
    d) 确保客户有可靠的信贷偿还能力;
    e) 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有关的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f) 向客户推广金融服务和相关产品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第7款);
    g) 确定客户倘未缴付或尚欠客户之款项;
    h) 向客户收取尚未清还及作为抵押的款项;
    i) 为遵守元大证券(香港)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法律、规定、守则和规范的要求,而披露的资料;及
    j) 其他与任何上述有附属或附带关系的用途。
  6. 元大证券(香港)将把客户资料保密但亦可就第5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户的有关资料:
    a) 任何向元大证券(香港)或元大证券(香港)之控股集团之任何成员公司、其附属公司、其控股公司及该控股公司之附属公司及相联公司(以下简称「元大集团」)提供其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讯、计算机、法律、会计、付款或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合约商或者第三者;
    b) 任何对元大证券(香港)有保密责任之人士;
    c) 客户已有或拟与之进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机构;
    d) 任何元大证券(香港)的实际或可能承让人,或者元大证券(香港)就客户而拥有之权益的参与人或次参与人或转让人;
    e) 元大证券(香港)或元大集团因应法律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有关人士;
    f) 经客户直接或间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g) 元大证券(香港)或元大集团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h) 因公众利益而需要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7. 使用数据做直接促销:
    元大证券(香港)拟使用客户的数据作直接促销,为此元大证券(香港)须取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2012 年《个人资料(私隐) (修订)条例》第VIA部引入关于取得客户同意的具体要求(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客户注意:
     
  8. a) 元大证券(香港)不时持有的客户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统计数据可由元大证券(香港)用于直接促销 ;
    b)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标的:
    (i) 证券、期货、基金/单位信托、债券、衍生产品、保险、强积金、商品、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移民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
    (ii) 有关上文第(b)(i) 款所述促销标的类别的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
    (iii) 由元大集团的联营伙伴提供有关上文第(b)(i)款所述促销标的类别的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格上会提供该等联营伙伴的名称);及
    (iv)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资助 ;

    c) 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可由元大证券(香港)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i) 元大集团之任何成员公司 ;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
    (iii)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营或优惠计划提供者 ;
    (iv) 元大集团之联营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格上会提供该等联营伙伴的名称);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d) 除了自行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外,元大证券(香港)亦拟将上文第(a)款所述数据提供予上文第(c)款所述的全
    部或其中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标的时使用元大证券(香港)可能就此获发或不获发酬金, 而元大证券(香港)须就此用途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e) 如客户不希望元大证券(香港)如上文第7(a)至(d)款使用客户的数据或将客户的数据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向元大证券(香港)发出书面通知 (邮寄至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23楼),行使客户的选择权拒绝促销。
  9.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元大证券(香港)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客户所提供的或元大证券(香港)其后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获得的客户私人数据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其他监管机构、公司、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数据进行校对、比较、转换和交换该等数据的可靠性。
  10. 在符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之条款之下,任何个别人士:
    a) 有权查询元大证券(香港)是否持有他/她的资料并有权取得该等资料;
    b) 有权要求元大证券(香港)更改有关他/她的错漏资料;及
    c) 有权查询元大证券(香港)拥有该些数据的政策和应用范围,并可了解元大证券(香港)所持有的私人资料的种类。
  11. 在符合私稳条例之条款的情况下,元大证券(香港)有权对数据查询人士收取合理费用。
  12.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或更正数据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数据的种类等数据,请致函至如下:
    数据保护专员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