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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釐清 離岸信託須繳稅
2026/07/24 17:57
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今日(24日)發布公告,明確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根據公告,居民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以及離岸信托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次發布的公告對離岸信托設立環節、存續環節和終止環節的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分別予以明確。例如,在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再如,在存續環節,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同時,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相關事項,並對發布前已設立的離岸信托未繳稅款的申報繳納作出了規定。根據公告,設立超過三年的離岸信托,不再追徵設立環節的稅款;存續環節的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需申報,但給予三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內申報免於加收滯納金。

據內媒報道,據悉,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也是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屬於國際慣例。

專家表示,兩部門明確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適應當前已逐步成熟的徵管條件,有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穩定納稅人預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國家權益。(da/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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